【房地產】分割共有物系列(2)

文章:信德

本文繼續分享分割共有物系列:

前一篇文章僅以最淺顯的例子來討論「分割共有物」,而本篇文章將要來談談都市計畫內土地的分割概況。以目前國內的法律或規章來分類,首先先討論「計畫內土地」、接續再來討論「都市計畫外土地」。

所謂「都市土地」:就是各縣、市政府依據都市發展情況及條件,在一定範圍內所畫設的區域。舉例來說:當我們看到各縣市的地圖時,上面標示有紅色、藍色、綠色、紫色…等顏色,這些顏色所代表的就是不同的使用情形或不同的管制;而這些「都市土地」以外的土地,就稱為「都市計畫外土地」,二者就分割條件、適用法規是有其差異性。

都市計畫內的農地不屬於耕地,一個人單獨所有若要分割,則要分割幾筆都可以。若是二人共有而要分割成二筆、三筆、四筆、若干筆也都是可以的,綜上所述,都市計畫內的農地是無分割限制的。那都市計畫內的建地是否有限制呢?簡單的說,其相對分割的條件還比農地更為寬鬆。

本文土地分割的重點放在都市計畫外農地。要介紹都市計畫外農地分割的限制之前,首先應先瞭解都市計畫外農地分為耕地及非耕地二種。非都市土地的耕地若要分割是受到嚴格的限制,而耕地以外的農地分割則限制相對較小。

耕地分割有哪些限制條件呢?依據農發條例第16條規定:耕地分割有面積上的限制,每筆耕地分割後要2500平方公尺,也就是說5000平方公尺可分割為二筆。另外還有其他分割條件及適用規定,有的。舉例來說:甲父民國88年辭世,遺有農地二筆,分別為A地號面積2400平方公尺及B地號面積3000平方公尺。A地為都市計畫內土地、B地為都市計畫外的土地,甲父的繼承人有配偶及2子一女,那這四個人要全部繼承,亦或是四個人協議其他繼承方式。

當這四個人就二筆土地都依應繼份來繼承的話,其繼承方式有這幾種:

  1. 這二筆土地由四位繼承人分別各自取得1/4,如依此分配,那每筆土地皆可各分割為四筆,分割後為單獨所有,每人取得二筆(A、B各一筆,每筆為未分割前的1/4)。
  2. 二個人分配A地、另二個人分配B地,此為分割繼承的分法,繼承後依然可分割為2(A地)+2(B地)筆,每人單獨所有一筆。但這裡要注意的是,A地為都市計畫內土地,所以未來還是可以依其意願再行分割,但是B地則為都市計畫外土地,不論哪二人取得,未來都不能再行分割。
  3. A地分給三個人,B地分給一個人,此時A地分割依然較無限制,但B地由一位子女繼承,取得之後將不得再行分割。
  4. 若A地分給一個人,而B地分給三個人,那麼A地未來依然可再行分割,但是B地分割為3筆之後,未來就不可再行分割。

以上所述有一條法條相當重要,要注意。那就是民國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所修正的條文:「土地分割的條件要依原因發生日期而決定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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